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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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信访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在第二十四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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