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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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