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