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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