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3年)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县级财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 主要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省级政府确定,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二是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县乡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困难地区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三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和处罚。

三、 基本思路

财政部统一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要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省级政府要逐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财力调节力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强化县级财政预算监督和支出绩效评价,确保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省级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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