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现就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以下意见:
一、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
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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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2018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