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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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1990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
-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
-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