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协同作用,强化林草领域执法司法衔接,形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法治合力,推动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就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持续强化协作意识,合力守护林草资源

保护和发展林草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美丽中国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必须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为林草工作提供坚强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林草部门良性互动,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以法治护航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对提升林草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协作意识,强化协同治理,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增强依法行政水平。聚焦林草重点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林草资源保护治理新局面。

二、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提升林草治理水平

林草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大对林草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林草领域存在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一) 严格依法办案。要找准林草领域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案件,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立足宪法法律赋权,恪守职能边界。在办理案件时尊重林草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规律,不干预林草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支持林草执法监管,共同维护林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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