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 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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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1年)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