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国务院在《关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目前由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总理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对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名单附后)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公司领导干部职数
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不超过四人。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不超过五人。设董事会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 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 公司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各公司正、副总经理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已经兼职的,在本规定下达后应立即辞去所兼职务。
设董事会的公司,其正、副董事长也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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