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