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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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 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4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
-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