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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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2001年)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年)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