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中文本)(2002年)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重申遵循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履行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以及上合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之规定,
根据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以下简称元首理事会)关于启动接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程序的第19号决议,
商定如下:
第一条 备忘录地位
本备忘录系国际条约,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本组织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义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应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条约》条款以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国际条约和文件。
第三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本组织框架内国际条约
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应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加入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所有国际条约和文件。
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应在上合组织秘书处收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完成本备忘录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后于2022年12月1日前加入《宪章》、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及两国际条约的有关议定书。
三、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加入本备忘录附件1中所列的本组织框架内的国际条约。
四、履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义务后,在本备忘录生效的条件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获得加入本备忘录附件2中所列国际条约的权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加入上述国际条约。
五、本备忘录第三条第二款及附件1、2中所列国际条约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生效后,加入本组织框架内国际条约视为完成。此后元首理事会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通过关于给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上合组织成员国地位的决议。
六、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入本备忘录第三条第二款及附件1、2中所列国际条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向本组织秘书处申请修改加入期限。该申请仅限作出一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上合组织框架内国际条约的新期限间隔不应超过本备忘录第三条第二、三、四款的原定期限间隔。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申请向外长理事会提出建议。元首理事会根据外长理事会的建议就此作出相关决定。
七、本组织各机构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前所通过的决议,自元首理事会通过本条第五款所述决议之日起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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