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沪港通交易,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进行的跨境股票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可以通过沪港通机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特定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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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