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了公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2000年)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