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 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