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本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规定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
- 同舟共济重建美好家园——温家宝总理在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领导人特别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