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01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四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2003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