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现就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
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
条件成熟时,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批复(2020年)
- 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0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