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开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现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业务。
二、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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