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 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
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
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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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8月)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1987年)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