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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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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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批复(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2010年)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