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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