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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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