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2014年)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
-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