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0月6日发表谈话(南斯拉夫局势)(2000年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6年)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