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36.1条(a)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

“(5)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
(c) 款修改为:
“(c)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除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适用的适航要求外,还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第36.11条或者第36.13条中适用的条款。”
(f) 款(11)项修改为:
“(11)‘第四章噪声级’指处于或者低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2017年7月第八版,2020年7月20日第13修正案(以下统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卷Ⅰ)中第4章第4.4条规定的最大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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