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
二、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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