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
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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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