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其恢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暂停上市的公司终止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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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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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5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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