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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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2006年11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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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