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教材委员会的通知(2017年)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