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2010年)
一、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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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年)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