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国海监是《海岛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承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执法职能。为全面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依据《海岛保护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 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渤海和黄海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负责东海和黄海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负责南海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区域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二、 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岛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岛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本辖区内海岛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国防用途海岛的违法案件,查处国务院审批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岛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所属海洋主管部门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海岛执法工作需要,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异地检查和查处案件。
三、 检查内容
中国海监依法对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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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2003年)
-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