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1年)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1年)
-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