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特别是近年来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覆盖面、入学率、巩固率持续提高。但受办学条件、地理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失学辍学现象,初中学生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部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坚持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1.
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政府的职责在于补短板、控底线。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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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