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 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3年)
- 共同谱写经贸合作的新篇章在第三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2022年)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