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国库券条例(1989年)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中华人民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四。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3月10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货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2016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