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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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1984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