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