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3年)
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
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