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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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2006年)
-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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