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规定所称通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表彰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