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 决定废止的规章
1.
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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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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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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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