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 救助对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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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12月14日)
-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