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 救助对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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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1年)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王安保等26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