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 救助对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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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2017年)
- 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张阿玲等28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5年)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