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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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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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宁德市支队三都边防派出所“爱民固边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7年)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