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 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登高望远,牢牢把握世界经济正确方向——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发言习近平(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