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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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