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因滥用阿片类物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戒毒成效,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维持治疗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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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