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8月11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