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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