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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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
- 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2023年)